《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年12月16日由国土资源部批复,2003年4月28日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地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矿产资源重点县的具体名单由省国土资源确定。各地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按《规划》要求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批准矿山建设用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近期内特别要加强对西电东送电煤基地的勘查力度。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履约保证金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水平。
六、各级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统一采用与规划相一致的数据库标准,建立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0—2010年)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又是易耗竭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对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更好地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贵州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认真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批示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等的要求,编制《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指导思想与指导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指导,切实贯彻执行“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全面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矿产开发与勘查服务于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技兴矿战略;从省情与矿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加大贵州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将资源优势有效地转变为经济优势;坚决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局部与整体利益、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国家政策和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部署贵州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服从全国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发挥区域优势,因地制宜,加强贵州五大资源集中区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努力实现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对矿产的需要。
2、指导原则 《规划》编制以下列主要原则为指导: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做好与同级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 紧密结合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需求和贵州矿产资源特点及其勘查与开发利用实际的原则; 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科学性与宏观调控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规划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
(四)适用期限及基准年
按照全国统一规定,适用期限为2000—2010年,其中至2005年为重点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以1999年为基期,利用资料年份一般截止到1999年底。
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及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1、自然地理特征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的东部斜坡地带,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的东南部。东邻湖南,西接云南,南抵广西,北连四川与重庆,介于东径103°36′—109°35′、北纬24°37′—29°13′之间。是一个距南海直距500Km,近海内陆省区。全省人口3710万,土地总面积17.62万Km2,以山地为主,占全省面积的61.7%,余为丘陵、山间平坝。 全省地势西高东低,中高南北低,最高海拔2900m,最低148m。河流以横贯中部的乌蒙山—苗岭为分水岭,北属长江水系,南为珠江水系。以乌江流域面积最广。全省河川径流总量1035亿m3。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均气温15℃左右,无霜期约270天,年降雨量多在1100—1300mm间。光、雨、热同季。
2、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区,长期处于封闭状态,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贫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贫穷落后的面貌得到很大改观。全省国内生产总值(GDP)已从1949年的6.23亿元增至1978年的46.62亿元,1999年增加到911.86亿元,年均增长6.9%。人均GDP也由44元分别增至175元与2463元。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第一、二、三产业比例为29.4∶38.2∶32.4。全省工业产值该年达741.89亿元,其中以矿产开发为主体的重工业占63.9%。经济的发展,使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363元,城镇居民达4934元。并在基础设施、科教事业诸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其中:湘黔、川黔、黔桂、贵昆、南昆等铁路干线贯穿贵州东西南北,营运里程达1639Km以上,电气化里程居全国之首,已成为西南铁路的重要枢纽;以贵(阳)—黄(果树)、贵(阳)—新(寨)、贵(阳)—毕(节)、贵(阳)—遵(义)、凯(里)—麻(江)等高等级公路为骨干的公路网遍布城乡各地;以贵阳机场为中心,与铜仁机场和在建的兴义、黎平、荔波等支线机场构成贵州的航空网。全省电力装机600.6万千瓦,发电量334.5亿千瓦小时,电力发展与外输潜力巨大。 尽管贵州在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发展,但与全国先进省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农村贫困人口多,尤其是国内生产总值多在全国27位左右徘徊,人均GDP多年一直处于各省区市的末位。
3、矿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贵州是我国矿产资源的大省之一。以开发矿产为依托发展起来的矿业(包括采选业及其冶炼加工业),长期以来是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多年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0%以上。优势矿产的开发,使贵州成为江南最大的煤炭输出基地,并成为全国重要的磷化工、铝工业、锰系铁合金、钡盐生产基地。矿产的开发,不仅有力地促进了贵州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也为全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其中:煤的开发,为江南十多个缺煤、少煤省区提供了大量所需煤炭;优质磷矿石及磷加工产品销售国内20多个省市;铝与锰系铁合金产品满足了国内的大量需要;汞、锑、碳酸钡不仅满足国内所需,历年更有较多出口,汞(水银)出口量长期列全国第一,碳酸钡出口量近几年占据了世界1/3的市场。贵州开采加工出口的各种矿产品,多年占全省出口创汇总额的1/3以上。特别是煤、磷、铝、重晶石、锰等优势矿产的开采及其加工产品在今后较长时期,仍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 贵州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高,但是较长时期以来,全省工业产业结构是以能源和原材料为主体的重型工业结构,其中采掘业与原料工业又是其最主要组成部分。由于传统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采掘业与原料工业生产方式粗放,产品初级化,制约了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不合理,造成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益偏低,尤其是经济总量小,人均GDP占有量低,已成为贵州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和生态失衡,进一步影响了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针对存在问题与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与奋斗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现。特别是矿业结构、矿产品结构和矿山生态环境也将按照要求,随之有重大改变。 以矿产为依托的采选业及其后续冶炼加工业,今后仍将继续成为贵州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工业原料与能源的供给,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格局不会改变。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快发展火电,煤电的成倍增加和铝工业、磷化工等优势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将更加促进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尤其对人均GDP的提高、经济总量的增加、解决社会就业、农村脱贫致富诸多方面,都会做出更加有益的贡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保护现状 1、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及资源特点 贵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始于19世纪中后期。经过长期的工作,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开展了大规模系统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已完成全省1∶20万区域地质、矿产、水文调查和全省的化探扫面,并完成占全省总面积39%的1∶5万区调等基础调查。特别是进行了大量矿产资源的勘查与研究,发现了众多矿产,基本查明了贵州主要矿产的产出分布及其规律特征,探明了可供开发利用的丰富储量。尤其对重要优势矿产煤、磷、铝、汞、锑、锰、金及重晶石、水泥原料等研究程度高,主要产区地质勘查程度均达勘探或详查。全省探明储量的矿产,其控制深度多在500m以上。通过广泛的调查评价与勘查,至今已发现矿产(含亚矿种)110种以上,发现矿床、矿点3000余处。其中76种矿产不同程度探明了储量,主要储量产地1338处。贵州有42种矿产储量排名全国前十位,居第一至第三的达20种(参见附表1、2)。尤以煤(煤层气)、铝(镓)、磷、锰、金、重晶石、水泥原料等最具优势,不仅资源丰富,而且现实经济优势明显,在全国或西部大开发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煤是贵州最重要的能源矿产,是全省矿业的主要支柱,集中分布于西部的六盘水和毕节地区,保有储量530亿吨,排名全国第五位,是江南12个省(区、市)的总和,列为南方第一,尤其是可供开发利用的低硫优质煤丰富,占全省总量的1/3;在煤层中蕴藏有丰富的煤层气,预测资源总量3.15万亿m3,名列我国前茅;贵州是中国铝土矿的三大产区之一,集中产于中部,保有储量3.95亿吨,占全国总量的17%,居全国第二,西部之首;铝土矿中伴生有丰富可供回收利用的镓,储量1.85万吨,排全国第三;贵州是我国三大磷矿的集中产区,是富磷产出最多的省区,集中于开阳、瓮福和织金新华,保有储量25.6亿吨,列全国第二位,富磷矿石占各省区总和的44%;锰矿集中分布于遵义与松桃两地,保有储量7181万吨,占全国总量的13%,居第三;贵州是中国率先发现具工业价值微细粒浸染型金矿的省区,也是该新型金矿探明储量最多的地区,主要分布于黔西南,储量149吨,排全国第十位;我国1/3的重晶石集中于贵州,30多个县(市)有产出,主要分布在黔东南地区,其次在西部镇宁等地也有较多产出,保有储量1.23亿吨,天柱大河边储量达1.08亿吨,成为全国最大的矿区;贵州是沉积岩的“王国”,水泥用灰岩及其配料资源丰富,分布广泛,遍及省内各地,水泥灰岩保有储量15.49亿吨,水泥配料用砂岩、粘土、页岩储量分列全国第五、第八、第十位。 经大量勘查与研究表明,贵州矿产资源具有以下独自的特点:
——资源比较丰富,优势矿产显著。全国发现与探明储量的各大类矿产,在贵州均有发现和探明。发现矿产占全国总数的55%,探明储量矿种约占全国的一半。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潜在经济价值人均占有量高,不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更高于邻近省区市占有水平。尤其是主要矿产优势显著,不仅资源丰富,储量名列前茅,潜在经济价值大,而且现实经济优势明显,是贵州矿业的主体。
——分布相对集中,规模大,质量较好。全省矿产,尤其是主要优势矿产,产出地质条件优越,相对集中于少数地区,产地规模大,矿石质优,易选易炼,大多埋藏浅,具一定露采条件,而且多分布在交通方便的铁路沿线和水资源丰富的乌江干流附近,开发利用的外部条件好。 特别是贵州系全国少有、同时具有丰富煤炭和水能双优势,利于“水火并举”发展电力的最佳省区。
——主要矿产资源潜力大,远景好。贵州是沉积岩的“王国”,与之相关的矿产,资源丰富,潜力大。尤其是已开发的主要优势矿产,占用资源储量都不超过探明总量的1/3,而且尚有良好的找矿前景。
——共伴生矿产较多。按矿种计,全省有占总数1/5的矿产属共生或伴生;依共生或伴生两种以上有用矿产资源储量产地统计,有占总产地数的25%为共伴生。
——资源丰歉不均,部分矿产短缺。贵州虽然矿产丰富,但由于成矿地质条件的限制,部分矿产短缺。急需的石油与钾盐、食盐严重短缺,铜矿资源贫乏,富铁矿少,具有资源优势的锰、硫铁矿等也以贫矿为主,富矿不多。
4、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贵州矿产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早在二千年前就有采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矿产的众多发现与储量的探明,资源得到了广泛的开发利用。特别是70年代末以来,矿产开发进一步兴起,乡镇及其它所有制的矿山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遍及省内各地。1999年末统计,全省已有50多种矿产被开发,其中建有正规矿山,并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有20多种。全省已探明储量的产地中,约有1/3被开发。截止1999年底统计,贵州共有矿山6724个,其中国有432个,余为其它所有制矿山。以煤矿开采矿山最多,正在开采的就达4547个。从业人员共20.52万人。当年开采矿石8758万吨,总产值41.99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6%。1999年全省生产煤4025万吨,占全省一次性能源生产总量的94.2%;铝土矿320万吨,氧化铝46.7万吨,电解铝25.9万吨;锰矿石24.6万吨,锰系铁合金23万吨;磷矿石494万吨,磷铵与黄磷分别为19.7与15.9万吨;黄金产量3.36吨;水泥用灰岩矿石1487万吨,水泥826万吨。贵州1999年采选业及其后续冶炼加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5%以上。其中,按贵州矿业主体部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1999年采选业与后续冶炼加工业产值分别为29.7亿元与185.9亿元,计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与25.1%。开采选冶加工的主要矿产品1999年出口共269.5万吨,创汇20659万美元,占当年贵州出口总额的57.5%。 矿产开发中注重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通过矿业秩序的不断治理整顿,实现了开采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贯彻实施了煤炭的关井压产,有效制止了不合理的开采与资源的破坏浪费;加强了资源利用率的管理,1992年起在国有矿山企业中开展了“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全省国有矿山大多有所提高;重视了矿山“三废”的尽力达标排放;煤渣、煤矸石、磷渣及废水等开始得到利用;共生于煤矿中的煤层气(瓦斯)自1985年开始,逐步在六盘水地区11对矿井中得以抽取利用,现年民用量已达1715万m3,利用率占抽放量的19.4%;同时在贵州铝厂建成年设计规模达14吨的回收伴生镓生产线,其它矿产中伴生的硒、锗与共生的硫、煤、铁等较多矿产,也得到综合回收利用。
5、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找矿勘查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随着地勘体制的改革,国家勘查资金投入的减少,商业性勘查还处于起步阶段,造成找矿勘查滞后,资源储量增长有限,急需矿产后备资源短缺,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需。
——矿业发展与资源大省不相匹配。全省矿产开采规模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不足40个),而小矿山众多,造成总量低、产值少、效益差,资源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经济效益偏低。大多数矿山企业技术装备陈旧落后,生产水平低,集约化合理利用资源尤为不足;较多矿产采选冶回收率尚未达到国家标准,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不足;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破坏浪费资源状况仍有存在;矿产开发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高附加值深加工、精加工产品相对较少,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
——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较为严重。开发中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在较多矿山企业仍不同程度存在,恢复治理尤显不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采掘型和工业生产型废弃地达6570公顷以上(9.86万亩)。采矿诱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矿政管理尚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由于现行的一些政策未能充分体现矿业活动的特殊规律,兼以矿业权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矿政管理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1、供需形势与需求预测
贵州是一个经济与社会发展对资源依赖程度很高的省区。今后的5到10年,是贵州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保持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更是加快富民兴黔步伐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及人口的增长,尤其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对能源与原材料矿产、尤其是面向江南的煤炭和全国的磷、铝等优势矿产,其需求总量必将持续增长。尽管矿产品的需求结构和使用强度将发生某些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采选冶及其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资源回收与替代产品的增加,都将保护与减少资源的消耗,但矿产资源消耗数量增大,速度加快,后续资源补充不足,资源对经济发展保证程度的下降,是必然趋势,供需矛盾将会日益突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给贵州带来机遇,更带来挑战,对矿业的冲击不容忽视,矿产品的销售与出口,尤其面临日益剧烈的国内外竞争,供需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贵州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十五”期间,贵州国内生产总值将以年均9%的速度发展,为到2010年总值翻番奠定坚实基础。为了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贵州把开发以煤为主的能源、矿产、生物、旅游四大资源摆在了重要地位。将加快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工业,依托水火能源资源的双优势,把贵州“建成西部能源强省和‘西电东送’的重要基地”。并“重点发展铝及铝加工、磷及磷化工、冶金及制品、优质磨料磨具等高耗能工业和以新材料为主的建材工业”。力争2005年进一步把贵州建成南方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基地。该《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优质煤生产基地建设”,“扩大优质煤炭生产规模”,“在盘县、水城、纳雍等地建设一批大中型骨干矿井”;2005年全省电力装机容量翻番,达到1300万千瓦,实现新增装机810万千瓦,其中火电新增620万千瓦的目标。同时提出力争到2005年“全省氧化铝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电解铝达到46万吨、磷铵150万吨、水泥1800万吨”等主要奋斗目标。 根据国内外市场调研分析,结合本省与国内及出口的需要,进行了需求预测研究,测算预计主要矿产品产量与需求量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煤炭产量2005年达8000万吨,2010年增为10000万吨,省内需求量分别为6500万吨(其中电煤2800万吨)及7500万吨,2005年出省与出口量分别为1200万吨与300万吨;2005年与2010年铝土矿石产量预计分别达220—300万吨与380万吨,省内需求量分别为240—330万吨与380万吨;磷矿石产量分别达650—700万吨与750—800万吨,省内需求量500万吨与650万吨,2005年出省与出口量共150—200万吨;锰矿石产量分别仅为37万吨与45万吨,而省内需求量高达100万吨与120万吨;铁矿石产量仅分别为40万吨与30万吨,省内需求却高达350万吨与430万吨;重晶石产量2005年控制在40—50万吨,省内需求量34万吨,出省与出口量6—16万吨;水泥用灰岩2005年与2010年产量、需求量均分别为3200万吨与4400万吨。(详见附表5)
2、可供性分析
根据专题研究表明,从资源和矿业发展分析,均具较大潜力。贵州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重要矿产,资源丰富,潜力巨大,资源可供性强,能保证中长期开发所需。其中:煤矿丰富,素以“西南煤海”著称,现开发占用资源储量仅为全省总数的11.3%,尚有大量可供进一步开发,未利用的勘探资源储量就达70亿吨;铝土矿居全国第二,开采占用量仅18%,1.4亿吨经勘探的资源储量有待开发利用;贵州富磷甲冠中华,占全国总量的42%,开发占用资源储量只为全省总量的1/3,后备资源充分,服务年限长,且可供进一步开发的资源尚多;我国30%以上的重晶石集中在贵州,现开发占用量不足1/4,潜力大;贵州是沉积岩的“王国”,水泥生产所需的石灰岩及其配料尤为丰富,可保证长期开发。以丰富优势资源发展起来的矿业,无论从开发条件或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分析,均具较大潜力,尤其是今后重点发展与矿产紧密相关的能源和原材料工业,更具良好发展潜力。因此,对于今后5—10年贵州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主要矿产的需求,是可以满足和保障的,特别是优势重要矿产,能保证中长期开发之需。但是,由于成矿地质条件的严重制约,经济发展急需的石油、富锰与富铁、钛矿石和磷化工配套的硫磺以及钾盐、食盐等,资源贫乏或短缺,将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从省外或国外购进,予以解决(详见附表6)。现开采的锑、铅锌、铜等矿产,随着开采的大量消耗,资源储量保证程度低。
三、规划目标和遵循原则
(一)规划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基本满足经济快速增长对主要矿产的需要,为实现到2010年贵州国内生产总值翻番作好资源准备。切实加强主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实现资源储量的有效增长,提高资源的可供性;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需;加强矿产开采与保护,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优势矿产的潜力;调整与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促进矿产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的良性发展。
1、2005年规划目标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建立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分开运行的新机制,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的开展;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基础区域调查,并重点开展既具有成矿地质条件,又具有良好找矿前景短缺或重要矿产的调查,发现和评价一批重要产地,形成新的后备资源基地;积极引导、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使重要矿产的储采比有较显著的改善,重点提高以优质煤等为主的支柱性矿产或短缺矿产的勘查程度,增加可供开发储量。并进一步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
——矿产开发利用目标:总量得到有效调控,力争做到与经济发展增长需求相适应,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得到改善,保障进一步把贵州建成南方重要能源与原材料基地之需;保证“西电东送”,加快发展贵州火电用煤的需要;使主要支柱性矿产铝土矿、磷、水泥原料、重晶石等的供矿能力得到保障。
——主要矿产品产量及矿业产值目标:固体矿产开采矿石总量达到1.1亿吨。主要矿产品产量煤炭达8000万吨,洗精煤1000万吨;磷矿石650—700万吨,磷铵150—180万吨;铝土矿石220—300万吨,氧化铝100万吨,电解铝46万吨;水泥1800万吨;重晶石40—50万吨,碳酸钡16万吨;锰系铁合金30万吨。矿业(包括采选业及其冶炼加工业)总产值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亿元以上,达到320亿元左右,其中采选业力争达60亿元,冶炼加工业260亿元。
——矿业结构与矿产品结构调整目标:矿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合理,规模小、矿山过多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重点加大以优势矿产为依托的煤炭、铝工业、磷化工资源的开发规模及其冶炼加工力度,实施集团发展战略。开发布局通过调整,达到更趋合理。矿产品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勘查、采矿、选矿及其冶炼加工结构失调的状况得到改善;单一产品向多品种和初级产品向优质高精尖产品的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高质量的深加工、精加工矿产品,高技术含量与高附加值矿产品的比例有明显提高。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有效利用目标: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初步实现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资源利用效率有较明显提高。破坏性开采基本消除,乱采滥挖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基本适应。主要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比现状提高2—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有所提高。加大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和方法的应用力度,使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进一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提出保护治理规划。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重要矿山的环境污染状况得到控制,“三废”治理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初步改善。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择选不同类型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力争土地复垦面积达7.417万亩,治理率达到需恢复治理17.48万亩的42%。开发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2、2010年远景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根本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开放、具有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新型的贵州矿业初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局面基本形成。主要矿产品产量进一步增加,省内主要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的可供性进一步提高。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初步建立较稳定的国内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保障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可靠供给。矿产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和改善,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及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建立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恢复治理普遍展开。矿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信息技术有显著进展,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遵循原则
为实现规划目标,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加强并超前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增加资源储量,使开采耗减得到适时补充。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强化资源保护,节约使用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提高共伴生矿产的利用率。
——加强规划和政策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指引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控资源利用总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在加强省内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面向国际和省外市场,不断增强贵州矿业在国内外矿产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障安全、稳定、可靠的国外与省外矿产供应来源。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矿产开发利用,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综合效益,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矿产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按照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突出重点,分工合作,协调发展。优先安排我国西部十大资源集中区攀西—黔中和红水河—右江两区贵州地域的矿产勘查与开发。加大贵州西部煤矿、煤层气和黔中产业带与乌江干流沿岸铝、磷、锰及黔西南金矿等为重点的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力度,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地质工作思路,拓宽服务领域,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开运行的机制。在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的同时,积极鼓励引导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根据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部署,做好贵州大调查项目的落实、衔接与完成。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并利用资源补偿费中的勘查资金与行业资金,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开展。根据工农业发展、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多项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与加强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与灾害地质、物化探与遥感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专项基础调查与评价工作,为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生态与地质旅游等服务。同时要紧密结合需要,在完成全省1∶20万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开展1∶25万区调修测(安龙、安顺、毕节、遵义等图幅)和1∶5万区域地质调查(高武、宰便等图幅)。进行重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主要地区地质灾害的调查,围绕长江、珠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开展生态—环境的专项地质调查。 优先安排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提出涉及贵州的矿种和国家短缺、贵州又有成矿地质条件与找矿远景矿产的调查评价。鼓励并加强能源矿产的调查,重点进行黔西北地区低硫优质煤的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列入全国三大重点煤层气片区之一的、以六盘水地区为主的贵州西部煤层气资源调查。加强扬子地台和华南褶皱系成矿区内,黔东南、黔西南、黔西北等主要成矿远景地区金属矿产——金、银、铜、锌、锰等为重点的调查评价。并开展黔中聚磷区为主和黔东南重晶石以及相关地区高效新型非金属等矿产的资源调查。进一步开展地下水资源评价,实施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勘查项目。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为保证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对矿产开发的需求,鼓励并积极推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进行勘查,以提高矿产经济性、可行性的研究及地质工作程度,探明可供矿山开采设计所需的资源储量。 重点鼓励对煤层气、优质煤与石油、天然气、地热等能源矿产的勘查;鼓励开展铜、锌(铅)、金、银、镍、钴、铂族金属、优质锰和以水泥原料为主的建材非金属以及高效新型非金属等矿产的勘查。鼓励在贫困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并具有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的周边和深部开展勘查,增加可供开采的后备资源储量,缓解产量递减。限制对钨、锡、钼、稀土、萤石、炼镁白云岩、贫硫铁矿等矿产的商业性勘查。 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探矿权人发现探明经济矿床后优先取得采矿权。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公益性调查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成果信息,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调查评价工作发现有利的矿产资源远景区后,应依法及时组织探矿权招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取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
(三)规划矿种及重点地区 根据资源潜力分析和区划研究成果以及各勘查部门的规划,“十五”期间贵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的主攻矿种有:能源矿产的优质煤及煤层气;金属矿产的铜、锌(铅)、金、银、优质锰;非金属矿产的磷、水泥原料与海绿石砂岩、坡缕石、粉石英等。规划重点地区或项目围绕贵州五大资源集中开发区进行,主要有:
1、公益性调查评价(详见表7) 能源矿产:
——黔西北地区低硫优质无烟煤资源调查评价,以毕节地区为重点;
——以六盘水地区为重点的贵州西部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
金属矿产:
——以盘县—兴义和册亨—望谟等地为重点的贵州西南部地区微细粒浸染型(卡林型)金矿调查评价;
——黔东南天柱—黎平地区构造蚀变型金矿调查评价;
——从江地区铜、金、银为主的调查评价;
——黔西北地区、以威宁—赫章为重点的铅锌银资源调查评价;
——贵定—独山地区锌(铅)、金、锑资源调查评价;
——正安、道真、务川三县为重点的黔北铝土矿资源调查评价;
——黔西北地区铂钯找矿调查;
——松桃—三穗优质锰、铅锌和遵义地区优质锰资源调查评价。
非金属矿产:
——翁昭地区和余庆—黄平等地磷矿资源调查评价;
——黔东南地区以天柱县坪地和麻江、黄平、施秉三县境内为主沉积型与热液型重晶石资源评价; ——黔南、黔东南地区海绿石砂岩资源调查评价;
——黔西北地区为主的坡缕石资源调查评价;
——黔中及黔西北地区粉石英资源调查评价。
通过以上矿产资源调查,拟提供勘查后备基地30余处。
地下水:
——贵州地下水资源评价;
——以黔南、黔东北地区为主的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勘查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黔西北重点煤矿区水资源调查评价。
2、商业性勘查(详见表8) 鼓励通过地(州、市)县及省财政或矿山企业筹资,以及引进外资等多种渠道,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十五”期间鼓励进行的商业性勘查主要有: ——以开展电源点为主的煤矿勘查。为保证“西电东送”,加快发展贵州火电的实施,针对拟建大型坑口火电站地区,煤矿勘查与研究程度低,难以满足兴建对口矿井需要,开展西北部与西部地区,以纳雍中岭、五轮山及金沙林华、遵义枫香和盘县雨谷、水城发耳等为重点,计33处煤矿或井田,以提高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到满足矿山开采设计为目的勘查。
——以工业性开发为目的,开展以盘县、水城地区为重点的煤层气预探和开发勘探;
——为保证矿山企业自身开发所需,进行的遵义铁合金厂所属遵义锰矿铜锣井矿区沙坝矿段深部的勘探;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满足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规划进行以遵义、习水、金沙、长顺、福泉、都匀、兴仁等县市为重点水泥原料的勘查;
——为满足地方开发需要,规划开展开阳磷矿两岔河矿段为重点的进一步勘查。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根据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的需要,满足把贵州建成南方重要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需,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开发攀西—黔中(化工、金属和能源矿产)及红水河—右江(有色金属、贵金属)资源集中区的部署安排,针对贵州矿产资源产出特点和开发形成的格局,结合地域特点,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潜力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全省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含总量调控、合理布局、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即择优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密切相关、并既具资源优势又有经济优势的矿产为规划重点,兼顾相关矿产。重点突出以能源矿产的煤与煤层气和金属矿产的铝土矿、锰、金及非金属矿产的磷、重晶石、水泥原料等。
(一)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按照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开采国内或省内短缺、市场需求量大又具资源优势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经济效益差、规模小、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采保值。能源矿产。根据“西电东送”的需要,合理开发西部及西北部优质煤,增大生产能力,调控省内其它地区煤炭产量,“十五”末原煤总产量控制在8000万吨以内。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现有煤矿生产矿井煤层气的抽取利用,2005年民用量达到2710万m3以上。限制开采富硫煤、富灰煤,加强炼焦煤及其特殊用煤的保护性开发。金属矿产。鼓励以黔中为重点铝土矿的开采,增加产量,控制新建铝矿山;鼓励金、银、铜、锰等矿产的开采。限制锑、汞及钼、钨、锡、稀土的开采,严格控制总量,其中锑金属的年产量控制在5000吨以下;汞(水银)不超过200吨;钼、钨、锡资源有限而质差,稀土经济有效选冶有待解决,“十五”均不宜开采。 非金属矿产。鼓励以开阳、瓮福为重点的磷矿开发,原矿产量适度增长,2005年末总量控制在650—700万吨,其中瓮福、开阳两个大型骨干矿山控制在500万吨左右,小矿150—200万吨;鼓励水泥原料和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以及高效新型非金属的开发,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的开采利用。限制重晶石、萤石的开采,控制总量,其中重晶石年产量控制在40—50万吨以内。 对贵州因成矿地质条件限制,短缺而需要的石油、钾盐、食盐、富铁、富锰等多种矿产,将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采取国际或省外贸易与到国内外勘查、开采并举的战略,在适时适度进口或购进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到国外或省外勘查与开采,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国内外供矿体系。
(二)开发与保护规划布局 根据贵州矿产资源产出特点、赋存规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并遵循划定规划区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准入原则,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矿产开发与相关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以及以市场为导向、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的原则,遵循资源分布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对贵州主要矿产开发及保护,予以合理规划布局。
1、主要矿产开发规划分区 依据贵州矿产资源分布和现有开采的格局,以优势矿产为重点,结合区域经济与矿业发展的布局,将全省主要矿产的开发划分为五个规划区。一是黔西以煤为重点的能源规划开发区。该区是我国西部十大资源集中区之一的攀西—黔中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六盘水煤田及织(金)纳(雍)煤田为重点的煤矿开发;六盘水地区为重点的煤层气开发与抽取利用;兼顾水泥原料、铁矿、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等主要矿产的开发。 二是黔中以铝、磷为重点的规划开发区。该区亦是我国西部十大资源集中区之一的攀西—黔中的组成部份。主要包括:贵阳市所辖修文、清镇与遵义县等地铝土矿和开阳、瓮福与息烽磷矿为重点的开发;兼以贵阳市为重点水泥原料等矿产的开发。 三是黔西北—黔北以煤炭和锰为重点的规划开发区。主要包括以开发黔西北—黔北优质无烟煤和遵义市红花岗区锰系铁合金用锰为重点,兼以天然气、水泥为主建材非金属及硫铁矿等矿产的开发。 四是黔西南以金、重晶石为主的规划开发区。该区是我国西部十大资源集中区之一的右江—红水河的组成部份。主要包括:开发黔西南微细粒浸染型(卡林型)金矿和开发镇宁重晶石作原料加工生产碳酸钡为重点,兼以石材、水泥及煤炭等的开发。 五是黔东南—黔南贵金属、有色金属为重点的规划开发区。主要包括东南部—南部地区以金、银、锌、铜、铝、锑为重点,兼顾重晶石、水泥原料等矿产的开发。上述五个规划开发区中,每一规划区包含多个细分的开发分区(“十五”期间继续开发的矿区或矿山)和拟开发区(指“十五”期间规划拟新开发的矿区或矿山),具体详见附表9、10、11和图4。
2、重点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开采区的划分 为了促进矿业开发的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划分依据,结合贵州实际,分别对主要矿产的开发与保护,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详见附表9、12、13、14和图4)。 (1)鼓励开采区。凡具备: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资源储量可靠,并具有一定资源前景;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稳定的流向渠道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矿产开发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开发技术条件和在开发过程中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 影响等条件者,划为鼓励开采区。
重点有:
——能源矿产
煤炭:盘江与水城煤矿区以炼焦煤为主的已开发各矿井及其“十五”规划拟新建矿井地区;围绕电源点对口用煤的纳雍、织金、金沙、黔西及遵义县、习水县等已开发和规划拟新建矿井地区。 煤层气(瓦斯):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务局与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所属已抽取利用11对煤矿井及其“十五”期间规划新抽取利用矿井范围。 天然气:赤水地区已开发和规划开发范围。
——金属矿产
铝土矿:以贵州铝厂已开发及其“十五”期间规划拟新开发为重点的矿区范围。 锰矿:遵义市红花岗区铜锣井锰矿区为重点和松桃锰矿已开发及“十五”规划新开发矿区范围。 金矿:黔西南及黔东南地区具一定规模已开采和“十五”期间规划新开发矿区范围。
——非金属矿产
磷矿:瓮福、开阳及息烽温泉为重点的磷矿开发区。 水泥原料(灰岩为主体):已建和“十五”期间规划拟新建规模型水泥厂的各开采矿山范围。
限制开采区: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划为限采区。 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或经济效益差;市场容量有限,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到严格限制,或被列为战略资源储备的矿种;国家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矿种或地区;资源有限,质量较差,矿产品需求可以通过外省或国际市场解决的;具地方特色矿产但资源有限,需要保护的矿种或矿区;开发利用虽对生态环境有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达要求的。
主要有:
——能源矿产:以贵阳市及六枝特区现有煤炭开采区为重点及其未开发利用煤矿产地,列为限采区。
——金属矿产:限制全省锑矿开采,晴隆锑矿、独山半坡与榕江八蒙锑矿等开采区,列为重点限采区;限制全省汞矿的开采,万山、务川、铜仁等汞矿列为重点限采区;遵义县境内与黔北未开发及凯里铝土矿产区列为限采区。
——非金属矿产:限制全省重晶石的开采,天柱大河边及镇宁乐纪为重点限采区;限制全省硫铁矿的开采,黔西北、黔北(毕节与遵义市地区)已开采矿区列为重点限采区。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江河流域、大型水源地源头、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开采区: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禁止开采区。 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旅游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均为禁止开采区; 主要城镇、铁路、高速公路与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法律、法规确定的一定范围内,都属禁止开采区。 军事禁区和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也为禁止开采区。 禁止在上述区域开采任何矿产资源。 并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禁止在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矿、取土。
允许开采区:除前述划定的鼓励、限制、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在允许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的要求,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设立的准入条件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各项要求。
3、矿产资源规划保护区(见附表9及图4) 按照“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之规定,并根据“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的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确定以下矿产资源保护区:
——对国家划定隶属贵州的国家规划矿区──清镇市猫场和遵义县后槽铝土矿,列为保护区。在其范围内不能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六盘水地区炼焦煤,尤其是主焦煤及其深加工特殊用途的炼焦煤地区,列为保护区,采取措施,加强对其进行保护性开采。盘县松河、茨戛、纳木与羊场和水城马场、牛场、苏田等未开采井田的焦煤列为规划保护区。
——对目前尚不能经济开发的特大型织金新华稀土(含磷矿)和国内含铊最丰富的兴仁滥木厂汞矿区,列为规划保护区。 此外,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凡建设铁路、重要公路、水库、电站、输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并做出是否压覆矿产的论证,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规模结构的调整
加强矿山规模结构调整,改变矿山规模小、总量低、经济效益差的状况。发展规模型矿山企业,开采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区(井田)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关闭、淘汰国家规定的各类生产落后或污染严重、效益差、规模小的矿山及其选冶加工的小企业。严格禁止土法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铅锌、炼焦、炼硫、炼砷、炼钼等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新建、改建硫大于15%的煤矿。对于规模小的矿山,提倡重组合并,增大规模,提高生产与竞争能力。 对于重要优势矿产的开发鼓励实施集团发展战略,形成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资源优化配置的整体,实施集约化开采利用矿石,将矿山采选与冶炼、粗加工、深加工结成产业链,使矿产开采及其加工产品最大增值增效。“十五”末期全省矿山数在现有基础上,规划减少50%,总数控制在3500个以下。现有煤矿年产量在3万吨以下的必须关闭。对于煤和铝、锰、磷、重晶石等重要优势矿产必须规模化开采,新建这些矿产的矿山最低规模要求是:(见下表)
贵州省主要矿产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矿产名称 类别 最低开采规模所指地区煤
富煤地区 ≥15万吨/年 六盘水地区和织金、纳雍县 一般地区 ≥9万吨/年 除富煤和缺煤地区以外的区域 少煤地区 ≥6万吨/年 铜仁地区,黔南州及黔东南州地区和其它地区少煤的县(市、区) 铝土矿 资源集中区 ≥10万吨/年 修文县、清镇市、遵义县铝土矿资源集中区的主要矿区锰 全省 ≥5万吨/年 富锰(氧化锰大于30%,碳酸锰大于25%)可低于5万吨金 主要矿区 ≥3万吨/年 附表16所列矿区磷 资源集中区 ≥10万吨/年 开阳、瓮安、福泉磷矿资源集中区 分散区 ≥5万吨/年 除磷矿资源集中区之外的区重晶石 全省 ≥5万吨/年 水泥用灰岩 全省 ≥30万吨/年
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在按上表标准的基础上,有以下二种例外情形:
(1)规模标准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对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残留矿体的,经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认可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其资源量不能满足上表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按开采规模与资源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规模标准。 重要大中型矿区(矿井)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划分确定,见附表16。
2、采选冶结构调整
调整不合理的采选冶结构,逐步实现采矿与选矿、冶炼的协调发展,改变以原矿、初级矿产品销售为主,经济效益差的状况。总的调整方向是:加大优势矿产的采矿,增强煤、磷与金属矿产的选矿能力,调控相关矿产的冶炼规模。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努力实现粗放型向集约型、单一产品向多品种、初级产品向优质高精尖产品的转移。 加大煤(含煤层气的抽取利用)和磷、铝、金、锰、水泥原料为重点优势矿产的采矿力度;限制重晶石采矿,主采区镇宁乐纪的开采可适度增加,限制或减少硫铁矿、锑、汞等的采矿;禁止生产砖瓦以粘土作原料的开采。提高煤炭洗选能力,加大以盘江和水城大中型煤矿的洗选,全省原煤入洗量2005年末提高到50%以上。提高以瓮福磷矿为重点的选矿能力,并增加与采矿相适应铝、锰、铁、金、锌、铅、锑等金属矿的选矿规模。增大高耗能铝金属、锰系铁合金、海绵钛以及水城钢铁(集团)公司为重点生铁、钢的冶炼能力,限制或减少锑、汞等的冶炼能力,改变其远高于采选的现状,按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小高炉炼铁、小黄磷及普通立窑生产水泥等一批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冶炼加工企业。 充分利用高新技术,鼓励发展高科技含量与高附加值的矿产品。煤的开发要走煤电、煤化工、煤电铝综合发展的路子,加强煤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与推广洁净煤技术,发展工业型煤,实现水煤浆(煤代油)产业化,做好煤的地下气化和直接液化(煤变油)的研制开发,加大城镇煤气化的进程。磷要发展以磷铵为主及其NPK等多种高效复合肥加工产品,调控减少黄磷生产。进一步开发锰、锑与钡盐等的新型加工产品和非金属新材料的研制开发。
3、开发利用矿种与生产布局结构调整
以市场为导向,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有所为、有所不为,调整开发利用矿种结构,改变开发不分主次,发挥优势矿产不足的现状。按照“加快优质煤生产基地建设”,“扩大优质煤炭生产规模”,把贵州建成”南方重要的能源基地“的部署要求,能源矿产的开发要以煤为重点,加强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十大资源集中区之一的黔西与黔西北优质炼焦煤与无烟煤的开发;并积极推进洁净新能源煤层气的开发,进一步扩大六盘水地区主要煤矿生产矿井煤层气(瓦斯)的抽取利用;继续加强赤水天然气的开发。金属及非金属矿产的开发,要按照把贵州“建成南方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的部署,突出铝土矿、镓、锌、锰、金与磷、重晶石、水泥原料等,并兼顾其它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矿种的开发利用。着重加强西部大开发十大资源集中区贵州地域的黔中以铝、磷为主和黔西南金矿的开发。 按照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进行生产布局调整。能源中煤矿的开发要以优质煤为重点,在加大盘江、水城地区炼焦煤开发生产布局的同时,加大黔西北—黔北优质无烟煤的开发生产布局。全省金属与非金属生产布局,要以具资源优势与经济优势的矿产为重点,并以资源为依托,服务于“优先发展黔中产业带”区域布局和“乌江干流沿岸地区以电、铝、磷、锰为重点的综合开发”需要,建立以黔中铝工业、磷化工为重点的贵州五大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基地。
4、新建矿山企业的调控
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颁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必须符合设立的以下准入条件。 申请新建矿山的规模及开采矿种,必须符合《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采规模,要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有符合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与矿山建设、开发同步实施的计划;有经评审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资料。 对新建矿山企业严格审查资质条件,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者进入规划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
(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加强科学开发,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矿产综合利用率和采、选、冶回收率,走资源节约型发展的路子,保证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
1、提高采选冶回收率
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采、选、冶的技术难关,积极推广先进的采选冶方法与工艺,提高回收率,充分有效利用资源。根据贵州实际,对诸如氧化铝节能、降耗、减轻污染和铝土矿坑采、微细粒浸染型原生金的选矿、稀土的有效利用、煤层气的工业性地面开发等进行研究或技术攻关。 采用经济政策,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采选冶回收率。对重点开采的优势矿产,通过采矿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使其采矿回收率在现有基础上,至2005年提高2—5个百分点,力争达到或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主要矿产大中型及具一定规模重点小型矿山的采矿回收率,规划拟提高到:煤矿采区72—75%,全井力争达60%以上;磷矿露采达95%,坑采68—70%;铝土矿露采95%,坑采75%;锰矿坑采70%;金75—85%;重晶石露采95%;水泥、熔剂用石灰岩露采95%以上。
2、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鼓励并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提高综合利用率与开发效益,增强共伴生矿产的有效回收利用。矿山企业开发方案中,必须包括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内容及其采取的措施。 加大六盘水地区煤矿开发中煤层气的抽取利用;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增大铝土矿中伴生镓的选冶回收;开展磷矿中伴生碘与稀土和锌(铅)中镉的回收利用研究以及其它诸如煤、铁、硫、锑、金、银等多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 鼓励开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研究,扶持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和尾矿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变废为宝,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发展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与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贵州是一个高原山区,喀斯特颇为发育,占全省总面积的61.9%。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负载的超量,尤其是各种破坏环境的人类活动日益加剧,使本来生态环境脆弱的贵州,在有的地区更趋严重。不合理的采矿及其冶炼加工存在的问题,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全省较多矿山的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受到破坏与污染,近期需要恢复治理的就有7处,面积约65.2Km2。采矿活动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也时有发生。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已成为贵州矿业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总的要求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观念,实施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战略,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采矿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和环境变化的监测与预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问题得到基本控制与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的贵州矿业。
(二)新建矿山的环保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执行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办理。 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新开办矿山必须在符合本《规划》前述的准入条件基础上,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其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从矿山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治理方案。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的多种方法,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良好效益。 申报采矿权时,必须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其它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矿山建设同步实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办矿山的申请,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防止开发对生态环境新的破坏。
(三)现有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对现有的矿山,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调控和监督,预防矿业活动不当可能给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 在有条件的重要矿区,逐步实施矿山环境保护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把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落到实处,建立环保型矿业。
2、严格控制“三废排放”。矿山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必须加强“三废”的达标排放和监督,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矿业活动产生的矿坑水,选矿、冶炼的废水未经处理达标,禁止排放。矿山企业要增加投入,改革工艺,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减少对土壤和地表水体的污染。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到2005年要有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矿井)要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矿山废气主要为窑炉的烟尘和各种冶炼加工所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在一些矿区十分突出,必须严格控制排放。对六盘水地区瓦斯(煤层气)含量高的煤矿,要进一步提高生产矿井和废弃矿井瓦斯抽取利用率,逐步减少直接抽放对大气的影响。 矿山废渣的大量堆放,不仅侵占土地,更危害环境,必须加强治理;要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加大煤矸石发电、作建材、充填材料以及黄磷渣、赤泥等诸多废渣综合利用力度,并将采空区土地及废渣场进行复垦,增加土地利用率。 矿山所有工业污染物到2005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3、引导矿山企业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使矿山企业提高对资源、环境与发展三者辩证关系的认识,增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如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增大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有效实施。
4、加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要积极探索新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促进恢复治理的有效开展。 (四)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对闭坑矿山要实施以“造地复田”、“复垦还绿”为主的综合治理,恢复耕地、种草绿化,营造林木等。“十五”期间,将在现已完成的遵义县寒坡岭硫磺污染地复垦(复垦面积4624亩)和清镇市红枫电厂废渣场复垦(面积600亩)的基础上,规划开展闭坑的万山汞矿、三丹汞矿和遵义锰矿(先期为大台山地段)、六枝煤田、黔西北硫铁矿、金沙铁(煤)矿(先期为安底地段)、黔中铝土矿等7个主要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在中央、地方及其它多渠道资金的支持下,计划复垦土地面积7.417万亩,计4945公顷左右,其中复垦成耕地的面积3.575万亩,约2383公顷(详见附表17及附图4)。力争2005年全省主要矿山的生态环境有明显改观,初步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七、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实现贵州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切实加强规划管理,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本《规划》是遵照国务院的批示,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制定的。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适时修订本《规划》。并在本《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各地(州、市)和矿产资源丰富的重要县(市)应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建立完整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下级规划必须以上级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要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各级规划要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具体划定规划的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和省设定的规划矿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保护区以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是贵州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制定矿业经济,矿业权授予的重要依据;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强化和完善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申请的预审制度,建立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深化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及其管理,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得设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对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小规模矿山。对重点限采区,原则上不批准新的采矿权,也暂不允许变更现有采矿权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 禁止开采区内不批准设立探矿权,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要在2005年前逐步关闭。审批机关不办理其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
(三)加强政策研究,改善投资环境 为保证贵州矿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加强政策研究,坚持体制创新,深化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体制,鼓励多主体、多渠道投资于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渠道,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投资机制。 贵州为西部大开发重点省区之一。在国家保障并不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投入的同时,贵州将在地方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投入,开展服务于地方公益性的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和优化配置,大力培育和规范以矿业权市场、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和规范中介市场。依法进行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出让和转让,要逐步减少矿业权行政性审批,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应当进行招标拍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努力与国际接轨。 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矿业企业的体制改革,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积极开拓利用国外风险资本市场,探索性地开展国内风险资本市场的试点,筹集矿产勘查开发资金。 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把贵州优势矿产资源煤、煤层气、金、磷、铝等的勘查、开采及其深加工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列入国际国内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鼓励的外资目录,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鼓励国内外前来投资,给予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鼓励企业到国外、省外勘查、开采贵州短缺的矿产资源,在信贷和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根据矿业的特点和当前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状况,加强调研,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改革方案,切实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
(四)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行勘查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在贵州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勘查或开采天然气,煤层气,优质锰矿,铜、金、银、铂族金属、钾盐、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
在本《规划》确定的规划勘查区及鼓励开采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天然气、煤层气、优质锰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
3.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法征收。对地方所得的补偿费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使用,要向规划鼓励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对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改、综合利用、矿山生态恢复、矿山土地复垦等项目,国家提供信贷金融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 切实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的政策。对煤层气、低品位难选冶矿、新型高效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的试验阶段,实行更加优惠的减免政策。通过努力不断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 随着改革的深化,根据《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省的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地位。 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在加强矿业权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切实将规划作为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矿业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在全面取缔非法开采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治理整顿滥采乱挖,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矿产资源规划而颁发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坚持科技创新,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延长产业链,真正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为提高矿产利用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引导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鼓励组建大型矿业集团,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依靠科技进步,以高新技术为第一驱动力,突破传统的作业方式,应用先进的采选冶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率”指标和综合开发利用率,推动资源利用向纵深发展。 鼓励开展新型工业矿物原料的开发利用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选冶矿的选冶试验、洁净煤技术应用、高瓦斯高突矿井的开发利用、伴生矿和共生矿的综合回收,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加强对新能源、新材料矿产等非传统矿产资源利用技术、资源再生技术、“三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用,引进推广无尾矿采矿技术、尾矿和矿山废弃物资源化的再用技术、土地复垦技术。
(八)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软件等要求,建立覆盖全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要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及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制度和矿山监督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全省范围和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实施情况。要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化与服务社会化。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贵州优势特色矿产煤、磷、铝和重晶石等的开采利用,将面临剧烈的国际竞争,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要加强国际国内矿产可供性的研究,密切注视矿产品供求关系的市场变化。利用与全国统一的、覆盖全省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并研究提出应变对策和措施,为矿山企业服务,为贵州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
八、附则
(一)《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贵州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二)本《规划》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要求,定期或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